安阳市社会救助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0-07-29 信息来源: 字体大小:

  1.申请人要具备什么资格?

  答: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为准确认定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情况,新迁入户口的原则上须半年以后方可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哪些?

  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3.认定低保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4.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怎么办?

  答: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但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

  5.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答: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以实际核定收入计算。

  6.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答: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器设备、机动船舶、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房屋、债权、商业保险、知识产权、古董及艺术品等其它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等。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房产的城镇居民原则上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7.家庭成员有哪些情形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成员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或持有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与收藏高价值物品的。

  (2)家庭成员中拥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机动摩托车(不含残疾专用车或老年人非经营性的代步机动车)、电动汽车或以营运为目的电动三轮车的。

  (3)家庭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保障标准2倍以上的。

  (4)家庭成员拥有商业用房的。

  (5)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或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因灾倒房重建的除外)。

  (6)5年内自建房屋或拥有2处以上自建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及建房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7)家庭基本生活用电、燃气、用水量明显超出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当年,家庭非生活性开支过大,购买有高档贵重非生活必需品的。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家庭财产情形。

  8.申请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

  (4)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5)证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书与材料。

  (6)证明家庭困难相关材料。如: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单亲家庭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和资料。

  (7)18周岁以上子女为在校学生的,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8)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下岗失业证明。

  (9)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资料。

  9.如何递交申请书?

  答:从2014年起,我市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10.谁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的责任主体?

  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11.入户调查人员有哪些?

  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核查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驻村(居)干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成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12.入户调查的内容有那些?

  答: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居住环境,房屋装修,日常开支,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和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与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13.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怎么办?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4.民主评议低保对象由谁组织?

  答: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15.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有哪些?

  答: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16.民主评议的程序是什么?

  答:(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17.审核公示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审核公示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民主评议后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

  18.审批公示责任主体是谁?

  答: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前,县级民政部门应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政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19.长期公示的要求是什么?

  答:村(居)民委员会要在显要位置集中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县级民政部门要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以及监督电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20、低保金如何发放?

  答: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21. 如何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定期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续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保障对象,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抽查。

  22.申请低保有没有名额限制?

  答:申请低保人员不受名额限制,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坚持应保尽保。

  23.街道和居委会让低保对象参加义务劳动合法吗?

  答:低保政策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低保对象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并无不妥。

  24. 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条件是什么?

  答: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①具有我省户籍。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证”)。③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④没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

  25.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能否再享受低保?

  答: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327号),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即为最低生活保障金,不能再单独申请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