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高龄津贴发放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3 信息来源: 字体大小:

为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5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9〕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凡具有安阳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二、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80(含)至89周岁老人的敬老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90(含)至99周岁老人的敬老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

    100周岁(含)以上老人的敬老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三、高龄津贴发放单位

高龄津贴发放由安阳市民政局、安阳市财政局统筹指导,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依据上述标准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财政对全市80-89岁、90-99岁、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5元、30元和150元;

城区高龄津贴由市财政、区财政按照省补助后4:6的比例分担。

县(市)高龄津贴按照省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市)财政负担。

 四、高龄津贴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4份)和户口簿(出示户口簿原件并提交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4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安阳市高龄津贴申领表》(一式4份)。申请人由于疾病等原因不能自己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需提供申请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并由社区(村委会)盖章确认。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仅享受津贴标准提高,其它条件没有变化,无须再次提交申请,由老人所在社区(村委会)每月将升级变动情况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事机构、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社区(村委会)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高龄津贴登记、审核、发放及相关工作,其他人员予以协助。

(二)审核。社区(村委会)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要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在社区(村委会)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村(居)民提出异议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在每月3日前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事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事机构要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书面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每月9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在每月19日前办结审批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统一登记造册(纸质版和电子版)。

   《安阳市高龄津贴申领表》经审定后,应在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事机构以及社区(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高龄津贴发放

高龄津贴的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由县(市、区)民政局按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在每月28日前将当月高龄津贴发放到位。

    高龄津贴自申请人符合年龄、户籍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次月止。即将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在符合发放年龄条件的前12个月内提出发放高龄津贴申请。

    户籍新迁入社区(村)的8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老年人,可以从迁入当月起申请,从迁入之月起计发。户籍迁出社区(村)或亡故的发放对象,其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和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或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因个人原因延误申请的,经审核后,高龄津贴从申请批准当月起计发,不再补发。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从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1个月的,津贴停止发放。因音讯全无而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后,可以重新申请高龄津贴,核准后,从重新核准之月起计发,不再补发。

已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但在津贴发放前已经亡故、迁出的,不再补发。

六、高龄津贴管理要求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并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与指导。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个人档案和辖区老年人基础数据库。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发放,确保进出合理有序,努力做到不漏发、不超发。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事机构每年6月和12月要各进行一次资格条件复审,复审中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等已丧失发放条件的情况,要及时予以核减。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事机构每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新增、变更(升级)、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备案。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的安排拨付,每月20日前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县(市、区)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不定期汇总上报发放情况。每年10月1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将下一年度发放人员总数上报市民政局和本级财政部门,由各级财政部门做出预算安排。

七、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村(居)民的监督和检验。

    高龄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应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依法查处。

村(居)民对已核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审批发放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举报,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依法查处。

八、责任追究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事机构通报信息。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予以追回上缴,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高龄津贴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