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发布时间:2021-07-05 信息来源: 字体大小:
    为增进高龄老人的幸福感、获得感,使高龄老人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6月28日,我市下达《关于做好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通知》指出,标准调整后,我市80(含)至89周岁老人的高龄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90(含)至99周岁老人的高龄津贴,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100周岁(含)以上老人的高龄津贴,按照每人每月350元的标准发放。

    原则上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采取当月认证、次月发放的形式。对于高龄老人随子女到外地生活或患病等情况,经核实确属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进行生存认证的,应在完成生存认证后将应发未发的高龄津贴补发到位。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结合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着力完善高龄津贴信息化服务,简化高龄津贴申领和认证程序,最大限度为高龄老人及其家属提供方便,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上门办理。坚决杜绝硬性规定老年人到指定地点或只能使用互联网工具进行认证核查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