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42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2-20 信息来源: 字体大小:

尊敬的张志勇委员:

    您在政协十三届安阳市委员会四次会议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社会保障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特别是对特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脱贫攻坚战成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先后建立起农村特困人员供养供养(原来的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机构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一、当前我市特困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情况

    一是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面。近三年,我市救助管理机构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及费用分别是:2019年1923人次,费用3274221元;2020年1812人次,费用2175984元;2021年截至目前1051人次,费用1272719元,资金来源全部是中央救助补助资金。同时,我市注重从源头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通过“救助机构+科技渠道+媒体渠道”的寻亲方式,推送今日头条、全国救助管理系统寻亲网、积极与公安部门协调进行人脸识别和DNA信息比对、与媒体合作设置专栏发布寻亲信息等,努力提高流浪乞讨人员寻亲效率,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流浪乞讨生活、医疗等保障问题。截至目前,共帮助49名长期滞留在我市的流浪乞讨人员成功返乡,其中年龄最大的76岁,最小的19岁,护送省市含甘肃天水、四川资阳、山西临汾、湖南岳阳等地。

    二是加大民生保障力度,坚持做到“应保尽保”。出台了《安阳市民政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安民〔2021〕85号)、《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民文〔2021〕84号)。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继续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调整优化针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农村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期限的救助渐退期,确保过渡期内政策稳定,工作衔接到位。

    三是加快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坚持做到“应养尽养”。积极推广集中托养服务,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及时实现集中供养。针对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人员,全面做好照护工作,按照“一人一档一协议”的原则建立健全供养档案。同时,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协议签订工作,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落实好护理费用。采取集中供养、政府托养、亲情赡养、邻里互养、居村联养、社会助养相结合的模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与集中托养工作,帮助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失能、半失能和重残人员实现集中供养和照护,实现了失能、半失能人员集中供养率的大幅提升。截至第三季度,全市特困供养人员9928人,其中城市特困103人,农村9825人(集中供养1162人),累计发放特困供养资金4860.6万元。

    四是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功能,坚持做到“应救尽救”。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不同困难类型,进一步加强分类救助。全面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并赋予乡镇部分审核确认权限。第三季度,累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335.2万元,救助困难群众4467人次。

    五是做好了重大自然灾害中的特困群众救助工作。2021年7月以来,我市发生重大洪涝灾害,为了有效地解决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出台了《安阳市民政局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方案》(安民文〔2021〕73号),对受灾群众中已纳入低保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通过增加低保金额或拉大补助档差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水平;灾情及灾后重建期间,对受灾群众中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第三季度暂停了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低保对象死亡情况除外)。从7月份洪涝灾害以来,因灾新增低保370人,发放低保金74915元;新增特困供养61人,发放特困供养补助资金31401.6元。申请慈善救助资金2776.66万元(含滑县),为受灾的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享受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共救助受灾困难群众21113人。

    二、当前需要完善的瓶颈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一)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与实际需求之间矛盾突出。2020年度上级共下拨低保特困救助资金为22798.62万元,2021年为18588.45万元, 同比下降了22%;,2020年共支出27976.1万元,年度结余为-5177.48万元,2021年预测实际支出24104万元,综合历年结余与本级财政匹配情况,资金缺口近6000万元,同比实际需求则上升了20%。困难群众要求提高标准的渴望与资金不足的矛盾普遍存在,对社会救助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直接影响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社会救助基层力量薄弱与救助服务水平提升矛盾客观存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明确要求,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为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要求县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照每8000至10000名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5名工作人员的要求配备,乡镇(街道)原则上按照每800至1000名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求配备。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兼任。但是实际情况由于受编制体制限制,基层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现象一直存在,目前我市民政服务对象约22万人,占了全市人口的5.1%,但各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为1-2人,且身兼数职,与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求仍有差距,客观影响了救助水平的提升。

    (三)社会救助的协同力与精准社会救助要求存在差距。社会救助的群体是社会的弱势群众,是生活最困难的群众,但是社会救助涉及到方方面面,目前统计的涉及到17个单位64项救助,我市2018年社会救助在乡镇已形成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机制,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协同办理”效果不够明显,各个部门在社会救助方面没有形成真正的工作合力。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完善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的低保制度,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重度残疾人员、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通过增加低保金额或加大救助力度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二)促进民生保障城乡统筹发展。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进一步落实兜底保障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

    (三)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村(社区)组织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全市要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群众救助诉求。乡镇(街道)要依托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办理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有关部门办理。

    再次感谢您的提案,恳请您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关注我市民政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