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民政局 关于对市政协第十四届安阳市委员会一次会议 第03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30 信息来源: 字体大小:

郭颖甫委员

!提出的《关于解决精神智力残疾人婚姻登记难问题的提案》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残疾人婚姻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出的提案答复如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之一是“双方自愿结婚”。因此,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审查主要是看双方能否表达自愿结婚原则,是否能够完整走完结婚登记流程,对残疾人特别是精神障碍类别的残疾人一视同仁,没有区别对待,对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有硬性要求。经了解,您反映的问题在个别婚姻登记案例中确实存在,主要原因大概有两个方面:一是精神智力残疾不同于感官残疾、肢体残疾和其他重大疾病,在婚姻登记中决定着当事人诉求是否自愿、平等、真实、准确,尤其是保护精神智力残疾人是否被诱导、欺骗,从而损害精神智力残疾人利益。二是为尽可能做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婚姻登记员对持有精神残疾证的当事人会更加重视和严格,以确保当事人符合自愿结婚的事实。三是经婚姻登记员反复确认、甚至上门实地了解,确实存在部分精神、智力残疾人不能表达自愿结婚原则,不能完整走完结婚登记流程的案例。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之一是: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办理精神、智力残疾人离婚登记过程中,有时婚姻登记员无法通过交流明确辨别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您在提案中的建议非常好,我们会认真研究、探索实践,遇有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例时,我们可以建议和协助当事人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对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科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下一步处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依法依规做好残疾人特别是精神、智力残疾人的婚姻登记工作,组织婚姻登记员参加业务培训学习和案例交流探讨,切实维护好残疾人合法权益。

最后,对您提出的建议再次表示感谢,并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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