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
序号 | 业务分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基准 | |||
违法行为依据 | 处罚依据 | |||||||
1 | 社团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非关键信息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关键信息如法定代表人、活动地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务范围、住所、业务主管单位或涂改多项信息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 | 社团 | 社会团体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3 | 社团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2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4 | 社团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5 | 社团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6 | 社团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地域性分支机构,情节轻微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地域性分支机构,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7 | 社团 | 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并且社会危害性较大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8 | 社团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9 | 社团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数额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数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0 | 社团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1 | 社团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2 | 社团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3 | 社团 |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并出具明确书面意见的。 | 撤销登记。 | ||
14 | 社团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 | 没收非法财产。 | ||
15 | 社团 |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没收非法财产。 | ||
16 | 社团 |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没收非法财产。 | ||
17 | 社团 |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 经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行业协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18 | 社团 | 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 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19 | 社团 | 行业协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行业协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20 | 社团 | 行业协会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情节严重的行为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行业协会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21 | 社团 | 行业协会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上涨,情节严重的行为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行业协会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22 | 社团 | 宗教团体对在其主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宗教团体对其主办的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23 | 社团 | 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情节严重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24 | 社团 | 宗教团体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情节严重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25 | 社团 | 宗教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情节严重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26 | 社团 | 宗教团体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八)项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27 | 社会组织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情节严重且拒不接受整顿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情节严重,且拒不接受整顿的。 | 吊销其登记证书。 | ||
28 | 社会组织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29 | 社会组织 | 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30 | 社会组织 |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31 | 社会组织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32 | 社会组织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吊销其登记证书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吊销其登记证书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33 | 民非 |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关键信息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关键信息如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宗旨、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或涂改多项信息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34 | 民非 |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 |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35 | 民非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2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36 | 民非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一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
累计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37 | 民非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 撤销登记。 | ||
38 | 民非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
| 责令停止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39 | 民非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情节轻微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40 | 民非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41 | 民非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42 | 民非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43 | 民非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44 | 民非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45 | 民非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并出具明确书面意见的。 | 撤销登记。 | ||
46 | 民非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没收非法财产。 | ||
47 | 民非 | 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 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没收非法财产。 | ||
48 | 民非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童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 撤销登记。 | ||
49 | 民非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行为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童工,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 | 撤销登记。 | ||
50 | 基金会 | 未经登记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未经登记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 没收非法财产。 | ||
51 | 基金会 | 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 没收非法财产。 | ||
52 | 基金会 | 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范围开展活动的; | 警告。 |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范围开展活动2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53 | 基金会 | 基金会分支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范围开展活动的; | 警告。 |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范围开展活动2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54 | 基金会 | 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范围开展活动的; | 警告。 |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范围开展活动2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55 | 基金会 | 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经济差额20万元以下的; | 警告。 | ||
经济差额2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56 | 基金会 | 基金会分支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经济差额20万元以下的; | 警告。 | ||
经济差额2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57 | 基金会 | 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经济差额20万元以下的; | 警告。 | ||
经济差额2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58 | 基金会 | 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59 | 基金会 | 基金会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一年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警告。 | ||
连续两年以上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60 | 基金会 | 基金会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一年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 | 警告。 | ||
累计两年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连续两年以上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 | 撤销登记。 | |||||||
61 | 基金会 | 基金会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行为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 | 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 | 撤销登记。 | ||
62 | 基金会 | 基金会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一年年检不合格的。 | 警告。 | ||
连续两年以上年检不合格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63 | 基金会 | 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四条 、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信息公布有遗漏,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5项以下的; | 警告。 |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5项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64 | 基金会 | 基金会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初次被发现公布虚假信息的; | 警告。 | ||
公布虚假信息2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65 | 社会组织 |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中方合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相关事项,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方合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相关事项,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66 | 社会组织 |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中方合作单位未按照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方合作单位未按照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67 | 社会组织 |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中方合作单位,违反规定取得、使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中方合作单位违反规定取得、使用资金,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68 | 社会组织 |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中方合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中方合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或者进行会计核算,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69 | 慈善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情节轻微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情节较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慈善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 未及时、全面报告或公开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进行虚假报告或公开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慈善 |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参与和慈善组织发生的交易行为的决策,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交易情况,并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百条 | 违反十四条规定并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十四条规定并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十四条规定并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相关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72 | 慈善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初次被发现开展公开募捐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多次开展公开募捐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73 | 慈善 |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 不及时主动或拒绝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警告。 | ||
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74 | 慈善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 不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有偿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 | 警告。 | ||
不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有偿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75 | 慈善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 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捐赠票据的; | 警告。 | ||
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捐赠票据,或捐赠票据未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信息或不给开具捐赠票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76 | 慈善 | 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初次被发现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多次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77 | 慈善 |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第一百条 | 责令限期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78 | 慈善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一百条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警告。 |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止活动。 |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相关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79 | 慈善 | 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初次被发现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多次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80 | 慈善 | 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81 | 慈善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第一百条 |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 警告。 | ||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相关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82 | 慈善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一百条 |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相关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83 | 慈善 | 慈善组织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84 | 慈善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85 | 慈善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一百条 |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 | 警告。 | ||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相关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86 | 慈善 | 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居民生活,情节轻微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居民生活,情节较重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87 | 慈善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 | 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88 | 慈善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一百条 |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相关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89 | 慈善 | 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90 | 慈善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款、第一百条 | 泄露、侵害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泄露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泄露、侵害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泄露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泄露、侵害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泄露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相关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91 | 慈善 | 慈善组织违反《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投资活动的行为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直接买卖股票的; | 警告。 | ||
92 | 志愿服务 | 对志愿服务组织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行为 |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 未经本人许可,公开志愿服务对象姓名、肖像、住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或有其他侵犯个人隐私情节的。 | 警告。 | ||
存在未经本人许可,公开志愿服务对象姓名、肖像、住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财产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或有其他侵犯个人隐私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93 | 志愿服务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行为 |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 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等记录信息有缺失的; 志愿服务信息未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 篡改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记录信息的; 有偿为志愿者记录志愿服务时长的。 | 警告。 | ||
信息缺失、志愿服务信息未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篡改记录信息或有偿为志愿者记录志愿服务时长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94 | 志愿服务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的行为 |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条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 泄露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 警告。 | ||
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止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95 | 志愿服务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 不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有偿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 | 警告。 | ||
不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有偿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96 | 志愿服务 | 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行为 |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 初次被发现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 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5000元以下的; | 警告。 | ||
多次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 | 警告;处所收取报酬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警告;处所收取报酬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97 | 志愿服务 | 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行为 |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 初次被发现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 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5000元以下的; | 警告。 | ||
多次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 | 警告;处所收取报酬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警告。处所收取报酬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98 | 殡葬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殡葬设施已投入使用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殡葬设施已投入使用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殡葬设施已投入使用的,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99 | 殡葬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占地面积超过政府规定的墓穴,未投入使用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00 | 殡葬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情节轻微的。 | 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情节较重的。 | 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 | |||||||
101 | 殡葬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情节轻微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情节较重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可以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02 | 殡葬 | 在火葬区内销售棺木的行为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 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并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并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03 | 社会救助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骗取、冒领款物金额在24个月低保金以下的; | 警告。 | ||
骗取、冒领款物金额在24个月低保金以上、48个月低保金以下的; | 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冒领款物金额在48个月低保金以上的; | 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04 | 社会救助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 骗取、冒领款物金额在24个月低保金以下的; | 警告。 | ||
骗取、冒领款物金额在24个月低保金以上、48个月低保金以下的; | 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冒领款物金额在48个月低保金以上的; | 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05 | 社会救助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 骗取低保资金和物资金额在24个月低保金以下的。 | 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 ||
骗取低保资金和物资金额在24个月低保金以上、48个月低保金以下的;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低保资金和物资金额在48个月低保金以下的;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06 | 养老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十五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的,情节轻微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107 | 养老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版)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108 | 养老 |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条第一款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未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109 | 养老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110 | 养老 |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111 | 养老 |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三十一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112 | 养老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版)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条第二款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113 | 养老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114 | 养老 |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115 | 养老 | 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116 | 区划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的行为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界桩破损程度较轻,可以修复的。 | 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
界桩破损程度较重,不可以修复的; | 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17 | 区划 | 擅自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行为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 擅自修复、恢复界桩的; |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在行政区域界线外增设界桩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18 | 区划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故意损毁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轻,不影响标志界线功能的。 |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
故意损毁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重,影响标志界线功能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19 | 区划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行为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未对外发行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对外发行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20 | 区划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为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未对外发行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对外发行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21 | 区划 | 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行为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 指使他人擅自修复界桩的; |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
指使他人故意损毁界桩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22 | 彩票 | 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的行为 |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初次被发现委托他人代销彩票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多次委托他人代销彩票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23 | 彩票 | 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为 |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初次被发现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多次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24 | 彩票 | 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行为 |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初次被发现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多次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25 | 彩票 | 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初次被发现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多次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26 | 彩票 |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行为 |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初次被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多次向未成年人其销售彩票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27 | 彩票 | 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 |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五)项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累计5000元以下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