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民政局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的通知
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的通知
安民文〔2023〕4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2020〕4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安阳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20]1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节约土地资源,现就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方式和条件
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包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河葬、海葬以及骨灰集中存放等,其安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由在本市经批准设立的公墓提供。
(二)骨灰集中寄存在本市经批准设立的骨灰堂、楼(含批准设立的殡仪馆、公墓内建立的骨灰堂、楼)10年以上(含10年),并签订存放协议。
(三)市统一组织的河葬、海葬。
二、奖补对象及标准
在民政部门核定的公墓和骨灰堂(楼),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的方式,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土地葬方式应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或骨灰撒散方式,河葬、海葬应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具骨灰补助丧属1000元:
1.安葬(放)的骨灰生前户籍为安阳市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的城乡居民;
2.安葬(放)的骨灰生前为在安阳市区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安阳户籍的学生,驻安现役军人;
3.安葬(放)的骨灰生前为与在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安阳市区居住的外来打工人员。
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三、办理程序
领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河葬、海葬和骨灰集中存放补贴的个人,向市殡葬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安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逝者身份证、户口本、火化证明;
非安阳户籍的学生还应提供学校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驻安现役军人还应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安阳市区居住的外来打工人员还应提供与在安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二)安葬(放)合同(协议书);
(三)逝者直系亲属经办人身份证、银行账号。
直系亲属一般是指逝者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经办人不只一人的,应共同书面签字同意推举一人为补贴资金受领人;经办人不是直系亲属或者逝者没有直系亲属的,应由逝者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委员会书面明确补贴资金受领人。经审核同意后,补贴资金汇入经办人账户。转换成其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或变更安葬(放)地点的,不再重复发放补贴资金。
四、经费来源及结算办法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8比例承担,市、区财政分别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市财政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市殡葬事务中心每年11月底前将发放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核后,于12月上旬报市财政局据实结算,各区承担费用由市财政上解。
驻安部队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亡故人员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节地生态安葬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节地生态安葬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自愿接受现代、文明的节地生态安葬理念。以开展节地生态安葬活动为载体,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所有新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 100%,原有经营性公墓新开发使用区域应符合节地生态安葬要求(包括符合政策标准要求的墓穴墓碑。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安置数量不宜高于骨灰安置总量的 40%;农村示范性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安置数量不宜高于骨灰安置总量的60%)。经营性公墓要在未开发建设、未销售的区域内至少划出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
(二)严格标准,确保节约生态安葬奖补机制落实。民政部门要指导各公墓和骨灰堂(楼)规范节地生态安葬办理流程,建立完善档案资料。市殡葬事务中心要严格审核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手续,建立资金发放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入认定的经办人账户。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
期监督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发放和档案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虚报冒领补贴的,应当责令个人退还相应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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