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民政局 关于安阳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93号 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郭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民间文体社团监管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市民政局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职能部门,近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依法做好体育类社会组织登记工作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严格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登记材料,对提出申请登记的各类体育类社会组织逐项进行资格认证,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业务主管单位资格审查意见、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章程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登记后能持续有效发挥作用。其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内部治理,要求申请登记的各类体育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为体育社会组织日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结合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相关要求,先后出台了社会组织《公开服务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流程图和办事须知等规章制度,时限办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服务管理,提高了办事效率,让群众“少跑路”。
截至2025年3月20日,安阳市本级已登记体育类社会组织57家(社会团体3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6家),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二、社会组织监管相关政策解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豫办〔2016〕9号)指出:“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并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履行主管单位职责,进行政策法规指导、业务服务和依法监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廉洁诚信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进程中,虽然面临着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我们相信,有像您这样有责任心和善于研究解决问题的政协委员关心和支持,我市社会组织一定会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创新社会公共治理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与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我市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努力!

